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環境公益訴訟實務二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Ⅱ) 
開課學期
105-2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詹順貴 
課號
LAW5323 
課程識別碼
A21 U3210 
班次
 
學分
2.0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四10,A(17:30~19:15) 
上課地點
 
備註
教室為法研1。與張文貞合開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35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052LAW5323_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環境公益訴訟,因為諸多環境法規中的公益訴訟條款,在近年來成為我國環境訴訟實務中的重要面向。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律師,不但需要處理訴訟相關的法律議題,更需要有與環境團體及當地居民對話溝通的能力,以及與環境法律解釋及適用相關的科技知識背景。而這些相關能力的訓練,正是本課程的教學重點。本課程擬透過讓修課學生參與進行中的環境公益訴訟實務,參與律師撰寫訴狀及法庭論述的一連串動態過程,包括:研擬訴訟策略、與當地居民及環境團體溝通對話、旁聽法院開庭,加上在課程上對於相關議題討論的學術與理論分析,深入修課同學對於環境公益訴訟相關議題的理解、以及實際進行訴訟能力的培養。
本學期以已定讞的衫原美麗灣案確認建照、使照無效訴訟,以及已進入訴願程序與聲請停止執行的金昌石礦應依環評法第16條之1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與對策檢討報告,否則不得實施開發行為的公民訴訟案例為關注重點,實習撰寫相關書狀,並實際觀摩後案的訴願、訴訟進行。
這兩個案例涉及的爭議如下:
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一階環說書未經完成審查前或二階的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第2項則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另外,同法第16條之1規定,通過環評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1)對照以上二法條,第14條的『開發行為之許可』,是否與第16之1的『開發許可』同義?
(2)通常一個開發行為,要能實際開發,需要歷經多階段行政程序,取得多個許可,才能付諸實施,應如何理解此二法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開發行為之許可』與『核發之開發許可』?
(3)又此二法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環評法第7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作相同定性或可做不同解釋?
(4)另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第16條之1的『開發許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明顯違反環評法邏輯,作為環評主管機關的環保署可否不買單,作不同的認定?如可以,環保署如何另從礦業法找出符合環評法第16條之1立法目的的『開發許可』?
(5)環評法第16條之1的『實施開發行為』的意涵為何?依環評法第4條第1款,『開發行為』之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此二法條是否應作同一解釋? 

課程目標
本課程的目標,旨在透過對於環境公益訴訟的實際參與及討論,培養修課同學對於環境公益訴訟相關議題的理解、以及實際進行訴訟的能力。課程將分成兩大面向: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制度與理論研析、以及對於進行中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訴訟實務參與。課程相關重點議題簡述如下:
1.導論
2.環境公益訴訟的特徵與理論基礎
2.1指標性案例的找尋
2.2事實背景的爭議
2.3議題與法律爭點的整理
2.4其他替代性機制的分析
2.5建立團體與社群連結
2.6與所涉團體與社群合作
3.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分析與策略研擬
4.環境公益訴訟的實務訓練與法院觀察:實習案例
4.1 衫原美麗灣案確認建照、使照無效訴訟
4.2 金昌石礦案
5.環境公益訴訟實習與法院觀察實習:案例分享與經驗回饋
6.結論與反省  
課程要求
課前預習並於課堂上踴躍參與討論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待補 
參考書目
參照ceiba課程大綱內上傳之文獻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課程介紹&分組 
第2週
  美麗灣確認使照建照無效之訴案例說明與影片欣賞:我們的島--"尋找美麗灣""為美麗灣留白" 
第3週
  環境公益訴訟概說
(上訴組提出書狀) 
第4週
  美麗灣確認使照建照無效之訴--初步爭點討論
(被上訴組提出書狀) 
第5週
  模擬美麗灣確認使照建照無效之訴言詞辯論程序
(上課地點:實習法庭) 
第6週
  美麗灣確認使照建照無效之訴--法官組宣判
(上課地點:實習法庭) 
第7週
  綜合討論與回饋 
第8週
  金昌石礦案案例說明與影片欣賞:我們的島--礦下家園 
第9週
  期中考週放假或課程參訪
(準備程序原告組提出書狀) 
第10週
  金昌石礦案--初步爭點討論
(準備程序被告組提出書狀) 
第11週
  金昌石礦案--模擬準備程序
(上課地點:實習法庭) 
第12週
  金昌石礦案--爭點整理與綜合討論
(準備程序法官組進行爭點整理或作成裁定) 
第13週
  環評法修法方向討論
(言詞辯論程序原告組提出書狀) 
第14週
  金昌石礦案--初步爭點討論
(言詞辯論程序被告組提出書狀) 
第15週
  金昌石礦案--模擬言詞辯論程序
(上課地點:實習法庭) 
第16週
  金昌石礦案--宣判與綜合討論
(上課地點:實習法庭) 
第17週
  綜合討論與回饋
(本學期最後一次上課)